保證人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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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爲保證人應具備的條件有以下幾個:

保證人的條件

一、首先,保證人必須具備代爲清償的能力。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可以得知,能夠成爲保證人必須是具備有可以代爲償還債務能力的法人,當然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或者是公民。但在這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保證人必須有可以代爲償還債務能力。因爲保證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進行擔保最終的目標還是希望債務人能夠將債務還清,而進行保證的作用在於一旦債務人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債務還清,那麼保證人就需要代替債務人去還清這一筆債務。因此,保證人是否具備代替債務人還清債務的能力便成爲了決定法人、其他組織或是公民能否成爲保證人的關鍵因素。換句話說,當法人、其他組織或是公民不具備能夠代替債務人還清債務的能力時,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是公民也是不能成爲保證人,爲債務人進行擔保的。所以法人、其他組織或是公民能夠成爲保證人最基本的要求便是應該具備有可以代替債務人還清債務的能力。

二、是能夠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可以得知,能夠成爲保證人的包括具備有可以代替債務人還清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是公民,當然法律另外有規定的除外。而關於能夠成爲保證人的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5條規定了以下五種類型包括:

第一、經過覈實批准然後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二、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了登記並領取了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第三、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了登記並領取了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第四、透過了民政部門的核實批准並進行了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五、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了登記並領取了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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