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短信證據如何辯護?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只有短信證據如何辯護?

只有短信證據如何辯護?

就算只有短信證據而能夠足以關鍵證明案件的具體事實也是可以按照原有的程序進行辯護的,比如向法官提交相應的辯護詞文書和證據的原件等,並向法官説明該證據的緣由即可,法官對此短信證據表示認可和相信的話就意味着辯護成功了。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七種。所謂證據,是指依法定程序收集並審查核定,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手機短信只要符合證據屬性,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電子簽名法》第四百六十四條第2款規定,“數據電文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第八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赤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手機短信是以手機為信息傳播終端與載體的文本或圖片,其本質是一種數據信息流,屬於數據電文的範疇。可作為證據使用。

綜上所述,在一個官司中只要確定有證據並且完全足夠證明整個案件的情況也就不需要其他的證據了,而短信已經在法律中被認可是有效的證據之一也就完全可以就此作為辯護的依據,憑藉這個證據就可以讓律師照常寫辯護詞和法庭上與對方展開辯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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