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境外收買情報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
一、為境外收買情報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為境外收買國家祕密罪與它罪的區別是什麼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首先應查明行為人所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是否屬於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範圍,不能把一切未公開的情況、信息都列入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範圍。其次,應
(2)與正常的信息、情報交流區別開,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經國家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審批,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互換情報、交流資料和信息,是合法行為。
2、本罪與間諜罪的界限
(1)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行為方式上。
(2)本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國家祕密或者情報;
(3)而間諜罪的行為為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
(4)如果行為人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實施本罪的行為的,應按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擇一重罪論處。
(5)如果行為人不是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則構成本罪。
為境外收買國家情報的行為,顯然是嚴重的侵犯了國家權益,具體如何處罰還是需要根據違法事實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罰,一般情況下量刑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可以處以死刑。本罪在認定的時候需要和間諜罪以及非罪行為進行區分。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