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與非法拘禁的區別是什麼?
一、拐賣兒童罪與非法拘禁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2、構成要素不同
(一)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只有依法律規定被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其自由權,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二)非法拘禁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一是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三是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四是行為人採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三)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
(四)非法拘禁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採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並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
而拐騙兒童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該司法解釋規定,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此外,以介紹婚姻為名,採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日常生活當中很多拐賣兒童的現象是屢見不鮮,主要還是因為兒童他們保護自我的一個能力是比較弱的,所以對於這種犯罪的話,國家進行了一個更加嚴厲的處罰,除此之外的話,我們國家還有非法拘禁罪,兩者的侵犯的客體利益的話都是存在差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