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290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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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民事案件在審判之前,法院會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刑事案件審理通常沒有這道程序。但是在一定條件下,公訴案件雙方也可以和解,檢察院就此不予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79條對刑事和解做了明文規定,那麼刑訴法290條的內容是什麼?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做個介紹。

刑訴法290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刑訴法290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哪些刑事案件雙方可以和解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三、不起訴決定書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關押處所等;

2、案由和案件來源;

3、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4、不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5、有關告知事項。

特別關注:檢察院對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不起訴後,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副本以及案件審查報告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備案。

綜上所述,按照刑訴法290條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取得和解後,公安機關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從輕處理申請。檢察院也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不起訴決定書中,要寫清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和不起訴的理由,並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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