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已納入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房屋按參照周邊商品房價格補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8W

各位被拆遷人可能在很多地方看到或者聽到過類似的話,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房屋可以參照周邊商品房價格補償,或者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標準補償,真的是這樣嗎?我們首先來看看法律原文怎麼規定的:

拆遷已納入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房屋按參照周邊商品房價格補償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涉及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的。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通過這個條文我們至少可以得出,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要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首先徵地和補償要分開進行,即先進行土地徵收,後進行安置補償,如今徵收同時便對村民進行安置,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明顯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範圍。不過也有律師認為,如果農村已經劃入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即使徵收與補償同時進行,也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的補償標準,理由是一般劃入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房屋,被徵收人都不會再有重新獲得宅基地自建的機會,如果不按照國有土地上補償標準,被徵收人必定將面臨流離失所的境地,這與保證被徵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本原則嚴重背離,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但在實際案件中卻不一定會得到法官的支持。這裏拿山東省某地楊女士的案件舉例説明:

山東某地楊女士2004年購得村房產一套,2009年該房屋落入徵收範圍內,因補償不合理,楊女士一直未簽訂補償協議,直到2014年,楊女士的涉案房屋被強拆,經過行政訴訟確認強拆違法後,楊女士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要求按照國有土地上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但楊女士的主張經過一審二審,最終在山東省高院也沒有獲得支持,按照上述法條的規定,楊女士的情況似乎已經符合了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按照國有土地上補償標準的條件,徵收與補償確實是分部進行的,甚至最終從補償變成了賠償,那為何楊女士希望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準仍然得不到法官的認可?

山東省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主要針對的情形時地方政府在土地已經徵收後,怠於履行補償安置職責時才適用的條款,本案中政府遲遲沒有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的原因是楊女士拒不簽訂補償協議,而本次徵收範圍內其他被徵收人大多數已經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楊女士由於自身原因導致政府無法履行安置補償職責,故楊女士的主張不能成立。

每個人對法律的掌握程度不同,理解也在不同的層次上,具體運用到案件中也會有差別,這並不是在網上看一些文章就能學會的,所以如果您也遇到徵收拆遷,一定要及時委託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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