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撤銷有哪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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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撤銷有哪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二、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撤銷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撤銷法律依據的全部內容,雖然集體土地使用權歸集體村民所有,但是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如果有出現上述情況的就會被收回撤銷。倘若撤銷公告已下達的,各位當事人就需要主動歸還集體土地使用證,以避免因非法用地而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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