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可以註冊個體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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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可以註冊個體户嗎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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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可以註冊個體户嗎

農村住房可以改變使用性質,變成營業用房,但需要依法進行申報,經批准後才能變成營業用房,登記為個體户經營場所。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一、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户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二)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二、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户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股東(出資人)或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户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並已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三、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户在設立(開業)登記時,股東(出資人)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法人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個體工商户);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企業(公司)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個體工商户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或簽字。

四、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户已向登記機關承諾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而實際上並未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的,屬於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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