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灣濱海公園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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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灣濱海公園保護規定

三亞灣濱海公園保護規定

為了保護三亞灣濱海公園的生態環境,促進濱海公園綠化事業發展,建設熱帶海岸特色人居環境,提供優美整潔的遊憩場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六章 三十四條,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三亞灣濱海公園(以下稱濱海公園)的生態環境,促進濱海公園綠化事業發展,建設熱帶海岸特色人居環境,提供優美整潔的遊憩場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濱海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及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濱海公園是指以光明路與三亞灣路交叉口為起點,以御海路與三亞灣路交叉口為終點,從最低潮位線至三亞灣路(不含三亞灣路)之間的區域,包括濱海綠地、沙灘、沙壩、沙丘、沙堤、廣場、道路和建築物等。

第四條 濱海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優先保護、合理利用、共同治理、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天涯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濱海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建設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濱海公園為開放式公園,遊人免費入園。濱海公園實行統籌規劃,統一管理。

第七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是濱海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濱海公園的規劃編制、業務指導及監督協調等工作。

天涯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濱海公園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天涯區兩級規劃、國土、綜合行政執法、環保、林業、水務、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濱海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濱海公園自然生態環境、人文歷史風貌和公園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的權利。

有關機關在接到舉報後,應當做好記錄,並立即趕往現場進行調查處理;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對在三亞灣公園保護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海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三亞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濱海公園總體規劃及實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濱海公園的規劃建設應服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並與綠地系統規劃、旅遊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沿海防護林規劃、綜合交通規劃、海域使用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天涯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濱海公園規劃紅線上設置明顯的界限標誌。禁止損壞或者擅自移動界限標誌。

第十三條 市國土、建設、規劃等有關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批涉及濱海公園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徵求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保建設項目的佈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四條 天涯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濱海公園規劃,建設園林設施、公用設施及環境衞生設施,並負責維修、養護和管理。

濱海公園內主要道路、公共衞生間等處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公園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城市道路的無障礙設施銜接。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濱海公園的用地性質及功能,不得侵佔濱海公園用地。

第十六條 經批准在濱海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公園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七條 濱海公園的水體、沙灘、沙壩、沙丘、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態環境,均屬於公園的生態資源,應當嚴格保護。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天涯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濱海公園建設事業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鼓勵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的推廣應用,並按照保護熱帶海岸帶動植物多樣性的原則和保護文化、自然遺產的要求,加強對濱海公園文化、自然資源的有效保護和科學利用。

第十九條 利用濱海公園資源必須符合公園總體規劃,維護公園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不得改變公園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

禁止引進可能造成濱海公園生態環境破壞的外來物種。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條 天涯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濱海公園保護的法律、技術規範和標準制定濱海公園管理制度,依法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天涯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火災、溺水、極端天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加強安全管理,設置各種必要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濱海公園環境污染、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天涯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天涯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園的人行道、照明設施、更衣室、淋浴室、公共衞生間、垃圾箱、井泵及其他公園設施的養護、維修,保證其處於完好狀態和正常運轉。

第二十四條 嚴格控制在濱海公園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確需在公園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的,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前應當組織論證,並向市民公示徵求意見。

商業網點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場所和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禁止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大經營面積等行為。

第二十五條 進入濱海公園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自覺遵守公園的各項管理制度,保護公園資源,愛護各項公共設施。

第二十六條 濱海公園內禁止機動車、非機動車進入停車場以外的區域,但下列車輛除外:

(一)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

(二)未裝任何助力裝置的自行車;

(三)正在執行任務的消防、救護、搶險、環衞等車輛。

按照前款規定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濱海公園管理制度的要求行駛和停放。

沙灘或綠地上嚴禁駕駛、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二十七條 在濱海公園內,06:00-22:00時段,噪聲控制在55分貝以下;22:00至次日06:00時段,噪聲控制在45分貝以下。

第二十八條 濱海公園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投放有毒有害物質、傾倒廢棄物、排放未達到排放標準污水、擅自挖塘、開礦、採沙、採石、修墳、新建排污口、垃圾填埋場等破壞生態資源的行為;

(二)毀損公園樹木花草或者設施的行為;

(三)亂丟垃圾、隨地吐檳榔渣汁等影響園容環境衞生的行為;

(四)擅自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五)其他違反濱海公園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天涯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勸説教育、責令改正,按下列規定處罰;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進行勸阻;不聽勸阻或者駕駛人不在現場的,處50元以上100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修理、更換、重作、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可處該樹木花草或者設施價值3倍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50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物品、工具實施扣押。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噪聲超過標準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負責保護、管理、監督三亞灣濱海公園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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