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高温補貼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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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到了夏季以後是各種各樣火險比較高發的一個季節。在自然温度的炙烤之下,如果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話,那麼會給社會的正常發展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後果,除了要加強各種各樣的火險預防之外,各用人單位也必須及時的為自己所屬單位的員工發放高温補貼。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江門市高温補貼是怎麼規定的?

江門市高温補貼是怎麼規定的

一、江門市高温補貼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相關規定,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

廣東省高温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温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

二、試用期沒有高温補貼嗎?

試用期內享有高温補貼。

高温補貼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按照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津貼。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高温天氣被安排工作的,無論是什麼身份的職工,用人單位均應當發給高温補貼。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温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三、根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防暑的措施包括:

1、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佈的預報氣温,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温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温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2、在高温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温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4、因高温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我們可以看出,江門市的高温補貼參照廣州省政府制定的高温補貼標準為基礎,規定每人每月為150元,從6月份發放到10月份。即使是試用期內的員工也可以享受高温補貼政策,另外我國還頒佈的有詳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各用人單位可以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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