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發生1人死亡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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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工地發生1人死亡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建築工地發生1人死亡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1、建築工地發生1人死亡可能會被責令支付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2、建築工地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二、工人在工地死亡誰負責任?

1、施工單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自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沒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由 發包的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3、發包單位承擔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施工單位工傷保險責任之後,可以向施工單位追償。

如果因為施工單位安全防護做的不到位,才導致工地死亡案件發生,可能需要由施工達單位自己來承擔賠償等的責任。如果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操作規範開展施工,且也落實了相關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單位可能就不需要因為死亡事件而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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