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沒有高温費怎麼解決?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1W

企業沒有高温費怎麼解決?

高温天氣來襲,高温補貼讓非常多的人頭疼。有相關規定企業單位是要發高温費但是有許多人對於高温補貼常識卻一問三不知,不少企業也沒有高温補貼發放。遇到這種情況,怎樣才可以領到高温補貼,企業沒有高温費怎麼解決 ?

一、高温下工資應不應該發放高温津貼

高温下工作應發放高温津貼,按照國家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當氣温超過35攝氏度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籤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温津貼。高温津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發放。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屬於剋扣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及時向各區縣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二、高温津貼屬不屬於工資

高温津貼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有個別企業在發工資時雖然名義上發放了高温津貼,但卻將高温津貼金額計入最低工資中,侵害了職工利益。高温津貼用工單位必須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額外支付。

三、標準各地略有不同,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

北京標準: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其中,室外露天作業人員的高温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在33℃以上(含33℃)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温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上海標準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温達35攝氏度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天不低於10元。福建標準:企業5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企業在職職工高温津貼的具體發放標準為: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按5至8元標準發放。

四、高温費的必要性

任何用人單位不僅要按規定發放津貼,嚴禁企業把每月的高温津貼標準除以當月天數,再乘以勞動者當月工作天數來發放。防暑降温費可以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發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温津貼只能是現金支付,不能以物品替代。

五、高温費和其他補貼的區別

現行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內涵,不僅是指工資、獎金,還包括各種津貼、補貼,如特殊行業的津貼及補貼(主要是指井下、高温、野外、保健等津貼)、邊遠地區補貼、營養補貼、伙食補助等(税收法規、政策規定的一些特殊免税津貼、補貼除外),以及與任職、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高温津貼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防暑降温費等勞動保護費用是無需納税的。

六、高温津貼不是福利

與“防暑降温費”等概念的福利性質不同,高温津貼屬於工資性質,支付了高温津貼,企業還需支付職工防暑降温費,還需要採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防暑降温費是針對暑假在崗的企事業所有勞動者,而高温津貼則是針對需要在室內氣温≥33℃、露天氣温>35℃環境下工作的人羣,這類人羣除了有領取高温津貼權利外,還可以領取防暑降温費。防暑降温是項綜合性工作,各生產性企業應針對夏季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改善一線工人勞動作業條件,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在高温時段作業;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宜在高温、高濕條件下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離該作業崗位;要落實工人防暑降温物品和藥品,保證不間斷供應乾淨衞生的飲水,防止作業人員脱水、中暑。

依照法律用人的單位是需要發高熱費的如果發現用人單位有不發高温費的行為,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立即給予發放高温費,如果不執行將會依法依規對用人單位做出處理,所以説對於沒有高温費這個問題是比較好解決的,如果不發可以先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舉報該企業和單位強制發放高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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