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僱傭童工處罰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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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僱傭童工處罰誰?

我國,僱傭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即為僱傭童工。未成年人成人童工,首先是父母監護不到位,允許孩子去當童工,其次為孩子介紹工作的職業介紹中心也為未成年人當童工提供了工作機會,最後,企業不顧法律的規定僱傭童工,僱傭童工涉及到了企業、父母和職業介紹所,那企業僱傭童工處罰誰?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企業僱傭童工處罰誰?

我國是明令禁止使用童工的,企業僱傭童工,首先企業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同時,介紹童工工作的職業介紹所也會受到處罰,而童工的父母如果經過教育和批評後沒有改正,依然讓孩子去做童工,那麼該父母也會受到處罰。

二、僱傭童工怎麼罰款?

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農户、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為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二條 對違反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三條 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五條 罰款一律上繳國庫,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票據。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罰款標準。

第七條 本規定由縣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過去發佈的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同時廢止。

綜上所述,企業僱傭童工處罰誰要看在僱傭童工的過程中涉及到了哪些人。如果僱傭童工的僅僅是企業,則會對企業進行處罰,如果還涉及到中介機構介紹童工,也要對中介機構進行處罰。最後,如果童工的父母允許自己的孩子去當童工,沒有起到監護的作用,也會被相關機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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