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可強制加班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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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可以強制加班的情形:

法定可強制加班的情形有哪些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可以適用特殊工時的情況:

一是某特定崗位在特定時間段內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可執行該制度;

二是用人單位和某特定崗位的職工明確約定執行該特殊工時制度。

現有法律規定對於特殊工時員工休息權的保障往往過於抽象,這使得用人單位在此問題上享有較大的自主權。就綜合計算工時而言,基於對加班成本的顧慮,勞動者的休息權還是得到了相當程度的保障;但對於不定時工時而言,情況則不太樂觀。除了“做六休一”的基本線,由於基本沒有加班成本的顧慮,很難有效地制約用人單位對不定時工時的勞動者施加高強度的加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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