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自己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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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造成傷害的;(二)工作前、工作後的工作場所;(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職業病;(五)在失業期間因工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輪、火車事故受傷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與工傷有關的情形。工傷當然是不追究工人,除了自殺,自殘,藥物成癮,喝醉了,只要有勞動關係與僱主和損傷符合本法14和15“工傷保險條例”。領取工傷補償費並按工傷情況辦理!如果確定是工傷,其他工傷比較穩定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工傷程度,然後根據傷殘程度計算傷殘賠償金數額;

工傷自己有責任嗎?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傷害的;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或最後工作因意外而受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工作任務遭受暴力等事故傷害的;(4)職業病;(五)因工作原因,在工作中查明工傷或者事故原因,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城市軌道交通、旅客渡船、火車事故造成的非主要責任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於其他情形的產業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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