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敗訴的話會影響法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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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敗訴的話會影響法人的
勞動糾紛的訴訟程序

《勞動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處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


一審程序分如下4個階段進行:


1、起訴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託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3、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後,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辯論之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審程序。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序。但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並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監督程序是當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而需要再審時所進行的程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務工者若擔心訴訟時間太長,影響自己的生活,可以申請法院先予執行。


《民事訴訟法》規定,在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並且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希望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從上述內容中我們知道,發生了勞動糾紛,一般要先申請勞動仲裁,在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時,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勞動糾紛訴訟。勞動者在權益遭到損害時,一定要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就要考慮提起勞動糾紛訴訟了。在此過程中,如果您遇到了困難,建議您諮詢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尋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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