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40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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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40條第三款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款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第三款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其解讀如下:   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經過用人單位重新培訓或者換崗仍然不符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款合崗位要求,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如果未經過培訓用人單位就辭退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要求,必須要重新培訓或者調整後仍然不能勝任用人單位才能按照該條款處理。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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