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維權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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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維權要點
請問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維權要點是什麼
1.口頭合同。勞動合同應該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有些單位經常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並無書面文本。求職心切的畢業生很容易輕信用人單位的種種許諾,而實際就業後會發現,這些“空頭支票”往往難以兑現,權益受損時也常因不易取證而無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2.格式合同。格式合同表現在勞動合同上,就是用人單位為了重複使用、並未與對方協商而預先擬定內容並付印的聘用合同。格式合同在某些具體條款上可能會故意含糊其詞,甚至可以有多種解釋。一旦發生糾紛,畢業生很容易在這些“模糊條款”上遭受權益損失。如果畢業生對其中條款有異議,一定要達成一致後再簽字,尤其是某些量化條款應予以明確,避免出現“一定期限內”、“一定數額”之類的存在糾紛隱患的詞句。即使是格式合同,也是可以更改的。 3.生死合同。這種勞動合同多見於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常常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應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協議”,如“若發生外,勞動者後果自負”、“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用以逃避單位本來應該承擔的責任。 4.“一邊倒”合同。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只規定了應聘方的義務以及應聘方的違約責任,而關於應聘方的權利卻隻字不提。如果本單位違約,則以合同中未規定相關條款為藉口來逃避責任。這種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在法律上是可以變更和撤銷的,但是必須在合同簽署後一年之內申請仲裁或訴訟要求變更和撤銷。 5.“兩張皮”合同。有些用人單位懾於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往往與應聘者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用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後者是不能暴露在陽光之下的,多數也是隻有利於用人單位而不利於應聘者。遇到這種情況,畢業生一定要認真對比兩份合同的異同,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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