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解除合同規定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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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規定
(一)試用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等條款之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勞動者只需要盡到書面通知(僅限試用期內,法律未規定書面形式,但出於保存證據需要,最好使用書面形式)義務。可通過快遞方式送達。
非試用期、其他情況
1、提前30天通知:
無需任何條件。
2、隨時通知:
未提供約定的勞動保護條件
未按時支付足額勞動報酬
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利益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訂立合同
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
3、無須通知,立即解除:
以暴力、脅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違規違章強令冒險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