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傷保險繳納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山西工傷保險繳納標準
山西工傷保險繳納標準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政府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足時依法給予的補貼;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市級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登記的業務範圍,按照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業務範圍跨行業的,按照用人單位主業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確定。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屬行業費率檔次內,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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