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和生育險合併後的繳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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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險和生育險合併後的繳費比例
醫療險和生育險合併後的繳費比例
1.繳費標準。將生育保險基金併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統一徵繳、統一繳費基數。兩險合併實施後,用人單位按照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單位繳費比例,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徵收方式。兩險合併實施後,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我市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統一徵收。基金管理。兩險合併實施後,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加強收支預算管理。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堅持基金運行情況公開,加強內部控制,強化基金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五十四條 國家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機制,支持鄉村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國家支持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國家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水平,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支持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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