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仲裁迴避申請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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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仲裁迴避申請書範本
勞動仲裁迴避申請書範本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以上是對勞動仲裁迴避申請書範本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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