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成立龍泉街道勞動爭議調解領導的通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7W
關於成立龍泉街道勞動爭議調解領導的通知
關於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另一方申請仲裁的,或者履行完畢後,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主持下就支付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事項已達成調解協議,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勞動者在人民法院受理後又申請仲裁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者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申請支付令失效後,勞動者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後又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長春關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問題的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也有了一定的瞭解,通過相關法規的瞭解我們也很容易就可以看出國家對解決勞動爭議的行動力和決心。所以遇到勞動糾紛不建議勞動者走極端,通過法律途徑一樣可以解決勞動爭議而且還能最大力度的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而那些不懷好意的人也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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