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籤 約 須 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相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5.用人單位終止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甲方(用人單位)
名 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聯繫電話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現居住地址 通信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 工作。工作地點在 。
第三條 乙方工作時間為下列第( )種方式
1.每週工作 日,分別為周 ;每日工作 小時。
2.其他: 。
第四條 甲方按乙方工作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標準為每小時 元,工資結算週期為 (日/周/15日),工資發放時間為 ,工資發放方式為 (直接發放/委託銀行代發)。
第五條 甲方依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為乙方辦理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條 甲方有義務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及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八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
第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
第十條 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本合同。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乙方可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本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新規定相悖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 乙方(籤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