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的幾天內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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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的幾天內交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的幾天內交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是什麼?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最重要的行政處罰文書,具有嚴肅性、強制性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財產的依據之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製作要件,法律法規有着嚴格的規定和要求,這些規定和要求,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措詞、內容、格式和規範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證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質量,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包括以下三層含義:

(1)實施處罰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三個主體: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經授權的組織、經委託的組織。

(2)行政處罰的依據必須是法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只有法律明文規定是違法的和應當給予處罰的,才可以進行處罰,否則不能進行處罰。

(3)行政處罰的程序必須是合法的。

繳納罰款的時間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標註的非常的清楚,在通知書上,還會明確的告知行政機關之所以要對當事人作出行政罰款的具體原因和法律依據。如果工作人員要求自己交納行政罰款,但是卻沒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這樣的操作流程是存在問題的,任何一位國家工作人員都無權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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