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法律規定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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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仲裁法律規定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經濟仲裁法律規定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財產權益糾紛、合同糾紛都適用於經濟仲裁,行政爭議、勞動糾紛以及婚姻關係等不能提出經濟仲裁的請求。對於特定的個人或者是單位來説,在糾紛發生之後,首先需要確定糾紛的類型,然後才能確定採用什麼方式獲得救濟。

1、仲裁的適用範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①關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不屬於《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範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①勞動爭議的仲裁;

②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2、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二、經濟仲裁的流程

(一)受理階段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後,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二)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同時應當説明理由。若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遲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後意見的權利;

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

經濟仲裁或裁或訴規定是遇到經濟方面的糾紛,可以提起仲裁,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在解決仲裁方面的爭議的時候,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的,包括有調解的原則以及爭議仲裁,需要及時迅速處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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