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人已經離職還職務侵佔嗎?
一、職務侵佔人已經離職還職務侵佔嗎?
算。
1、職務侵佔涉嫌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不因離職而終止。只要有確鑿證據,是可以通過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應負的法律責任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執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職務侵佔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2、對於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佔的法律責任承擔不會因為職務侵佔人的離職而消失,可以繼續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職務侵佔的立案條件包括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