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院收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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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三)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社會福利院收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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