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將財產留給同居女友 - 是遺囑還是遺贈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案情簡介:

老人將財產留給同居女友,是遺囑還是遺贈

2015年初54歲的田女士與72歲的李先生經人介紹相識,二人相處一段時候後感情和睦,想要步入婚姻的殿堂。但李先生的兒女出於各種原因考慮,阻撓李先生和田女士辦理婚姻登記。李先生顧慮兒女的想法,左右為難,無奈一直和田女士處於同居狀態。

2019年開始李先生感覺自己身體每況愈下。考慮到田女士日後的生活可能無以為繼,又想到田女士一直對自己無微不至的照顧,李先生想將自己全部的銀行存款和離休的工資贈予給田女士,作為田女士日後養老及生活費用。希望田女士在今後的生活中能夠得到保障。同時李先生想將房產指定給自己的一雙兒女繼承。

現在李先生陷入苦惱之中。李先生不知道田女士是自己的戀人朋友還是未婚妻?是否應該在遺囑中表明田女士的身份?

委託經過:

李先生找到我們時,説出了自己的困惑。李先生從網上查到,田女士不是自己的法定繼承人之一。那麼在遺囑中該如何表明田女士的身份呢?如果將存款在自己百年之後贈予給田女士是遺贈協議。那麼遺贈協議和遺囑協議可以寫在一起嗎?經過我們的全面細緻地解答後,李先生決定委託我們幫忙出具一份遺囑模板。

案件結果:

李鴻雁律師團隊在聽清楚李先生的全部訴求之後,認真的為李先生答疑解惑,尊重李先生處分個人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並幫李先生梳理清楚法律關係,提醒李先生在法律上有關遺贈的特殊規定。

最後,受李先生的委託,為其出具了遺囑模板。並建議李先生將此遺囑加以公證。增強遺囑的法律效力。

景運解説:

遺囑(繼承)、法定繼承、遺贈的效力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而法定繼承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説將自己的財產約定給予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孫子孫女女朋友等等)本質上是屬於一種遺贈的法律關係。李先生可以將贈與給兒女的房產和贈與給田女士的財產一同書寫在遺囑之中,並加以公證。但是贈與給田女士的部分財產本質上屬於遺贈的法律關係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田女士應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的意思表示。

景運律師特別提醒:

據《繼承法》二十五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同時,最高院關於繼承法的司法解釋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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