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狀告外地公司,公司提出管轄異議,主張能否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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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越來越多,維權成本越來越大,許多朋友吐槽“起訴太麻煩了”,尤其是一些“外地法院和家”兩頭跑的人,常常起訴後不了了之···

北京一男子狀告外地公司,公司提出管轄異議,主張能否得到支持呢?

其實,解決這個問題並不難,關鍵就在於“管轄法院”的選擇上,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例回顧


李某於2018年8月1日入職某科技公司,雙方簽訂3年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約定,李某工作地點位於北京朝陽區,如發生勞動爭議,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某科技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某科技公司的住所地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因雙方發生勞動合同爭議,李某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某科技公司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應向公司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無管轄權,要求移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那麼,某科技公司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呢?

羣益普法


勞動合同與普通民事合同不一樣,勞動合同具有特殊性。

首先,意思自治不同。普通民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自由意志簽訂的合同,雙方可根據自己的意願修改合同條款,達成合意;而勞動合同通常是格式條款,更多體現的是用人單位的意願,勞動者通常無法根據自己的意願修改合同條款。

其次,主體地位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主體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而勞動合同的主體地位並不平等,勞動者隸屬於公司、受公司管理制度的約束,處於相對弱勢的締約地位。

因此,勞動合同約定管轄,勢必會損害勞動者的權益,給勞動者維權增加成本、帶來阻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勞動者有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的權利(大家記住這一點,就不用那麼麻煩了!)。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所在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與李某履行勞動合同地點北京市相距甚遠,約定由某科技公司所在地管轄,會給勞動者依法維權帶來不便,不符合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因此,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管轄無效,法院最終駁回了某科技公司的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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