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與傷殘鑑定的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勞動能力鑑定與傷殘鑑定的區別

勞動能力鑑定與傷殘鑑定的區別

   在工作中受傷了,我們是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還是傷殘鑑定呢?勞動能力鑑定與傷殘鑑定主要存在以下的不同之處:

申請鑑定主體不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僱傭單位均可;傷殘鑑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

申請鑑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勞動能力鑑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鑑定主體已經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也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不會受理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者的申請;傷殘鑑定的前提是,申請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

申請鑑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勞動能力鑑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有: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資料、職工工傷情況資料、醫療機構診斷資料等);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受傷評定》,傷殘鑑定的內容包括:傷者精神狀態、生理機能、街跑結構的異常及其對生活的影響,傷殘鑑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認定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本、殘疾診斷證明等。

申請鑑定的時間不同;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時間是治療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後),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鑑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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