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的支付令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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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沒有規定申請支付令的程序,只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因此,可以理解為勞動者申請支付令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支付令的程序的是:
(1)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在《民事訴訟法》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的具體數額和所根據的事實與證據。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勞動者一般只需要提供調解協議書就可以了。
(2)管轄
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申請支付令的管轄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執行。如《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性質,因此,勞動者可以按照這一條確定申請支付令的管轄法院,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向其中任何一個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勞動者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3)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因此,勞動者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勞動者是否受理。一般來説,申請支付令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列舉的因拖欠勞動報酬等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範圍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
(4)審查和決定
《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和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引入支付令制度,就是要簡化程序,儘快解決勞動爭議,實現勞動者的勞動債權。而且,勞動者申請支付令的依據是他與用人單位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比較明確,因此,法院只要審查調解協議是否合法就可以了,一般只進行書面審查,不需要詢問當事人和開庭審查。如果人民法院經過書面審查,認為調解協議合法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和用人單位發出支付令;如果調解協議不合法的,就裁定予以駁回,比如,調解協議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的,法院就不能發出支付令,應當駁回。
(5)清償或者提出書面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責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因此,支付令發出後,用人單位要麼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向勞動者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要麼書面提出異議。
由於發出支付令前,法院沒有對事實進行全面的審查,也沒有要求作為被申請人的答辯,為了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可以提出書面異議,進行抗辯。因此,對於法院發出的支付令,用人單位可以提出書面異議,如果異議成立,法院就會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6)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因此,用人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出書面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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