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裁員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裁員,只有出現這些情形,用人單位才可以裁員:
1、企業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破產重整的;
2、用人單位經營很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
4、勞動合同因客觀事實無法履行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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