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證人不肯作證還需要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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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糾紛證人不肯作證還需要出庭嗎?

民事糾紛證人不肯作證還需要出庭嗎?

民事糾紛證人不肯作證就需要出庭了。在處理民事案件的時候,有些證人明明是有親眼看到,但是卻被要求出庭作證的時候而拒絕了。民事案件證人不肯出庭作證,就不能強迫,即使不願出庭作證,也是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有義務出庭作證。只是義務,不是必須。

二、什麼情況下證人不用作證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⑴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⑵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⑶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⑷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⑸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在一個民事糾紛的案件當中,法庭需要當事人提供相關的證據來支撐自己的訴訟觀點,而證人往往是最重要的一個證據。但是證人的出庭作證是需要當事人自願的而不能強迫。即使證人不肯出庭作證,也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做偽證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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