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村委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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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村委會是什麼

一、《民法典》中村委會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呢?

在《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第三章第四節主要講“特別法人”,所以説,村委會不僅具有法人地位,還是“特別法人”。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村委會在《民法典》中有哪些義務

(1)《民法典》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同時還規定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2)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3)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綜上可知,《民法典》規定了村委會具有法人資格,為“特別法人”,同時具有一系列的義務。《民法典》村委會的法人資格和義務在2017年10月1日就會生效,村委會應當按照具體的民法總則來使用權利和履行義務,不能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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