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交減交部分仲裁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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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交減交部分仲裁費申請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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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程序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在起訴、上訴時或收到預交訴訟費用通知後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

2、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申請書應載明個人及家庭收入情況,以及請求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理由。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3、當事人具有上述第(二)、(四)、(七)、(九)、(十二)、(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免訴訟費用的,應當提交本人是“五保户”、殘疾人、國家優撫安置對象、見義勇為、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救濟户或領取失業金、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及本單位是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等證明材料。

4、當事人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上述規定所列情形的,立案時應准許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用,緩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案件的審理期限。對在立案時允許當事人緩交的訴訟費用,審判人員應及時催交或視案件具體情況繼續採取緩交、減交、免交措施。

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在起訴以及後續的上訴過程中,都不需要收取費用。但一般情況下,法律援助只提供律師幫助,並不涉及訴訟費用的減免,如果當事人確實存在經濟上的困難,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訴訟費用進行減免與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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