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中一人继承房屋视为己有发生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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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可以认定该房屋为兄弟姐妹共同所有,一人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该批复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批复,未必具有普遍意义,但可作为参考。

子女中一人继承房屋视为己有发生纠纷怎么办

事实上,当时这起案件的情况,依据现行《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等法律已有明确适用规定.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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