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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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管人必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确认寄存人已经交付仓储物。保管人未签字或盖章的仓单,表明保管人尚未收到股东交付的仓储物,仓单不具有法律效力。托管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托管人是其他经济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托管人是个人企业时,由其经营者签字。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托管人应当在签字或者盖章中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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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仓单必须包括某些法律上必须的记录。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的规定,有八个项目所需的合法记录: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品种、数量和质量的仓库存储,包装,碎片的数量存储的地方,这个地方了,这个地方是填充和日期是满是绝对必要的。如果没有记录这些项目,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效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生效时间仓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生效。

第四百九十条本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以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签订合同前要求确认。当确认函签署后,合同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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