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醫療費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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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醫療費賠償範圍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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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賠償醫療費

理論上是可以的。對於工傷保險醫療費不夠的相關情況,其法律依據如下: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二、《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第十二條: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

第八條 第三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綜上,在因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工傷的情形下,應該獲得雙重賠償(醫療費除外)。也就是說,在交強險部分未報的醫療費,在工傷保險項下仍可以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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