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失業險都有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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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失業險都有哪些待遇

失業險屬於五險一金當中的一種,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共同承擔費用。而現實中也只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者,才能夠享受到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那具體來說失業險都有哪些待遇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失業險都有哪些待遇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後,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二、失業險應該如何領取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指從辦理申領手續當天起至對應月份的前一天。

例如,2月8日申領3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是2月8日至5月7日。如果本人主動要求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或重新就業辦理用工手續後,被自動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原來的領取期間按月份減少。

例如,6月3日申領2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是6月3日至8月2日,7月份(不論哪一天操作)暫停後,領取期間即修改為6月3日至7月2日。從7月3日起暫停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未申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後要求領取的,可再次申領。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後又再次失業,應當將其剩餘期限合併計算。

三、騙取失業保險金的處罰

失業保險是指勞動者由於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維持生計來源,並在重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1、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併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本站小編已經為大家做出了介紹。實踐中,如果失業的勞動者不符合領取條件的話,那也是無法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的。而對於那些本身不具有條件的勞動者,採取虛假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的話,此時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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