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後又上訴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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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經二審審理後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訴訟程式,或者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式錯誤的,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認罪認罰後又上訴的規定是什麼?

對於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經二審審理後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訴訟程式,或者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式錯誤的,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但是,對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唯量刑不當的認罪認罰上訴案件,二審法院不得以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對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如果有新的犯罪事實,或者自首、坦白等情節指控不成立的,經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後,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不得對被告人再次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式進行審理。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九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罰評價上,主動認罪優於被動認罪,早認罪優於晚認罪,徹底認罪優於不徹底認罪,穩定認罪優於不穩定認罪。

認罪認罰中不繳納罰金會被強制追繳。認罪認罰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要求籤訂的,簽訂時還不需要繳納罰金。罰金是等法院判決。法院所判的罰金,應該在判決書所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如果期滿後仍不繳納的,會由法院強制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法律沒有規定認罪認罰以後的罰金標準,罰金標準一直就是法官自由裁定的,關於罰金的判決標準有以下參考依據:

1、無限額罰金制。

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五百元。

2、限額罰金制。

3、比例罰金制。

例如,根據《刑法》第158條規定,對虛報註冊資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

4、倍數罰金制。

例如,《刑法》第202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根據這一規定,罰金數額取決於犯罪數額,犯罪數額越大,罰金數額也越高;反之,亦然。

5、倍比罰金制。

認罪認罰的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且特殊的制度之一,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認罪認罰的制度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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