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後上訴還有效嗎 - 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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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罪認罰後上訴還有效嗎,有什麼規定?

認罪認罰後上訴還有效嗎,有什麼規定?

上訴不會加重刑罰。上訴不加刑原則,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決時,不得對被告人判處重於原判刑罰的一項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於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的上訴案件。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二、認罪認罰的法律概念是什麼?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式進行審理。這是程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認罪認罰的案件是基層法院所管轄的,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對於司法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意見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從寬處理分為實體上的從寬和程式上的從簡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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