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犯罪有哪些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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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犯罪有哪些型別?

(一)計算機犯罪分為三大類:

(1)以計算機為犯罪物件的犯罪,如行為人針對個人電腦或網路發動攻擊,這些攻擊包括“非法訪問儲存在目標計算機或網路上的資訊,或非法破壞這些資訊;竊取他人的電子身份等”;

(2)以計算機作為攻擊主體的犯罪,如當計算機是犯罪現場、財產損失的源頭、原因或特定形式時,常見的有黑客、特洛伊木馬、蠕蟲、傳播病毒和邏輯炸彈等;

(3)以計算機作為犯罪工具的傳統犯罪,如使用計算機系統盜竊他人信用卡資訊,或者通過連線網際網路的計算機儲存、傳播淫穢物品、傳播兒童色情等

(二)相關罪名

一、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刑法285條)

所謂計算機資訊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和配套的裝置、設施(含網路)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資訊進行採集、加工、儲存、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罪(刑法286條)

計算機資訊系統一般具有采集、加工、儲存、傳輸、檢索資訊的功能。所謂採集,是指在資料處理中,對要集中處理的資料進行鑑別、分類和彙總的過程;所謂加工,是指計算機為求解某一問題而進行的資料運算,也叫資料處理;所謂儲存,是指將資料儲存在某個儲存裝置中,供以後取用;所謂傳輸,是指把資訊從一個地點發送到另一個地點,而不改變資訊內容的過程;所謂檢索,是指計算機從檔案中找出和選擇所需資料的一種運作過程。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罪,就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和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行為。破壞活動有時針對硬體,如某一裝置;有時針對軟體,如某一資料或程式;有時對硬軟體同時進行破壞,比如有些計算機病毒既感染軟體,又感染硬體。

現在科技越來發達,電子產品深入到我們的生活各個部分,所以產生了計算機犯罪,計算機犯罪得型別一般分為3種分別是以計算機為犯罪物件、攻擊物件和犯罪工具的3種犯罪,這3種犯罪對我們的生活會有巨大的影響和損失,所以國家也在加大力度打擊計算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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