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失業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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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失業金嗎?
非因本人意願解除勞動合同,繳費滿1年,並已辦理實業登記的,有求職要求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此外,還有以下6種情況,可以順利領取失業救濟金。
1、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被用人單位開除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要哪些資料?
首先失業員工在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並取得失業員工證。
在辦理失業員工證的60天內提供《失業員工證》原、影印件;身份證原、影印件;戶口本原、影印件;銀行存摺原、影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業視窗申請。
經核准符合條件的,發給《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必須本人辦理,如代辦,需失業員工授權委託,並出具經公證處公證後的委託書。
綜上所述,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後,交勞動局待業中心待業期間,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享受的社會保險福利,如果勞動者是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只要符合法定領取失業金的條件要求,勞動者按照規定也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