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續展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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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權續展的程式是什麼?

商標權續展的程式是什麼?

申請註冊商標續展的條件和時間應當按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具體如下:

(1)續展註冊申請人必須是註冊商標所有人,可以是原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是繼承人或受讓人;

(2)提出的時間必須是在其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後六個月內;

(3)應向商標局交送一份“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五份商標圖樣,並交回原“商標註冊證”;

(4)交納申請費和註冊費。

二、具體情況

1.註冊商標續展的申請

(1)續展申請的時限

《商標法》第38條第1款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專注冊商標。”本款對續展註冊的申請期和寬展期做出了規定。

(2)續展申請的書件

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一份,註冊商標的商標圖樣五份,《商標註冊證》的影印件一份(不需要提交《商標註冊證》原件),並交納續展註冊的費用。如果註冊人是在寬展期內申請續展的,則應按規定再交納續展遲延費。

2.註冊商標續展申請的審查

商標局收到商標續展註冊申請以後,原則上不進行實質審查,而只是對商標續展註冊申請的手續是否齊備,商標名稱及圖形、使用商標的商品、註冊人的名義和地址是否發生變化等情況進行審查。商標局經過審查以後,認為符合規定的,即予以核准,書面通知註冊人併發給《商標續展註冊核准證明》,並予以公告。需要出示《商標註冊證》時,應連同相應證明一起使用。如果認為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則不準其續展,並以書面形式駁回商標續展註冊申請,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續展註冊申請不服的,還可以申請複審;對複審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續展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

註冊商標經過核准續展註冊以後,稱為續展註冊商標。《商標法》第38條第2款規定:“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限為10年”,再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7條第2款的規定,“續展註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如一商標於1995年7月1日註冊,2005年6月30日有效期限屆滿,經過續展註冊,自2005年7月1日起繼續有效,並至2015年6月30日有效期限屆滿。

司法實踐中,對於當事人的商標使用期限屆滿的情況下,是可以合法的向商標權管理部門提出商標續展的程式的,一般應當在商標使用期限屆滿前的一年內提出,最晚不出超過使用期限屆滿後的六個月,否則就不可以再次提出續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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