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的工傷認定是怎麼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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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的工傷認定是怎麼處理的?

一些個體工商戶在生意忙的時候,會臨時僱用幾個小工幫忙,等忙完後自動解聘。這種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是有區別的,由於不熟悉,小工在幹活的時候可能被機器裝置弄傷。正常的勞動關係中,小工可以申報工傷。那麼,僱傭關係的工傷認定是怎麼處理的?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具體瞭解。

一、僱傭關係的工傷認定是怎麼處理的?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僱傭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所以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參照我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僱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只需要做傷殘等級鑑定,要求僱主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因為工傷認定發生糾紛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說明。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2、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3、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4、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5、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三、社保機構多久下發工傷認定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由此可見,工傷認定存在於勞動關係中,勞動局在認定之前會判斷雙方之間是否有事實勞動關係。因此,僱傭關係的工傷認定是無法申請的,被僱傭的小工受傷,可以向個體戶要求人身損害賠償,雙方就賠償金額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做司法鑑定來明確傷情。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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