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不定期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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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不定期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簽了不定期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可以隨意辭職。

第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對合同期限的描述,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期限約定,一般視為長期的勞動合同。此種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理由,不得隨意辭退勞動者。

第二、但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員工的辭職沒有必然關係。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下,勞動者辭職和其他合同條件下的辭職權利義務是一致的。

第三、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當然,在單位有過錯,例如拖欠工資、不按時交納社保等過錯情況下,員工可以隨時辭職。

二、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後,勞動者是可以立即與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的,同時勞動者也是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相應的賠償費用,用人單位需要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給勞動者,國家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規定也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受到侵犯後可以及時的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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