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的績效獎金如何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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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退員工的績效獎金如何交稅?
1、個人所得稅稅額=(扣除三險一金後月收入-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2、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3、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公司可以辭退職工的情形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績效獎金也屬於工資收入的一部分,所以,績效獎金不同於被違法辭退時的補償金,如果有發績效獎金的話,績效獎金要跟當月工資一起交納個人所得稅。實際上,就跟每個月自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