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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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是指與案件無關,而僅在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偵察實驗等訴訟活動中,被司法人員邀請在現場觀察併為此作證的人。見證人不等於證人,一般理論認為見證人蔘加刑事訴訟只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察人員偵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雖然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司法權派生的,不具有訴訟參與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性質。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說明看到的、聽到的或感知到得案件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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