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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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給補償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上述規定,如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


但是實際中經常發生由於用工單位違約在先,如未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致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此時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鄭與廣告公司的主要爭議焦點也在於此。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主動辭職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權利,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式進行。此外,在特定的條件之下,如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因此,您在辭職時要看看單位是否存在符合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如果有,那麼您要積極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對於員工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上文已經作出瞭解答,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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